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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法规 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来源:其他 浏览: 时间:08.21

比如: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6.基金会管理办法

17.储蓄管理条例

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

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

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

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

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一)信贷资金管理

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贷款通则

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

(三)存款与利率管理

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

(四)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五)会计结算管理

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

(六)外汇外债管理

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七)债券管理

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规则

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

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出处:http://baike.baidu.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金融行业对信息安全方面相关法规有哪些?

(1) 信息泄露:保护的信息被泄露或透露给某个非授权的实体。

(2) 破坏信息的完整性:数据被非授权地进行增删、修改或破坏而受到损失。

(3) 拒绝服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或其他资源的合法访问被无条件地阻止。

(4) 非法使用(非授权访问):某一资源被某个非授权的人,或以非授权的方式使用。

(5) 窃听: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窃取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和敏感信息。例如对通信线路中传输的信号搭线监听,或者利用通信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电磁泄露截取有用信息等。(6) 业务流分析:通过对系统进行长期监听,利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诸如通信频度、通信的信息流向、通信总量的变化等参数进行研究,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规律。

(7) 假冒:通过欺骗通信系统(或用户)达到非法用户冒充成为合法用户,或者特权小的用户冒充成为特权大的用户的目的。我们平常所说的黑客大多采用的就是假冒攻击。

(8) 旁路控制:攻击者利用系统的安全缺陷或安全性上的脆弱之处获得非授权的权利或特权。例如,攻击者通过各种攻击手段发现原本应保密,但是却又暴露出来的一些系统“特性”,利用这些“特性”,攻击者可以绕过防线守卫者侵入系统的内部。

(9) 授权侵犯:被授权以某一目的使用某一系统或资源的某个人,却将此权限用于其他非授权的目的,也称作“内部攻击”。

(10)抵赖:这是一种来自用户的攻击,涵盖范围比较广泛,比如:否认自己曾经发布过的某条消息、伪造一份对方来信等。

(11)计算机病毒:这是一种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传染和侵害功能的程序,行为类似病毒,故称作计算机病毒。

(12)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当前约束操作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很多人打法律的擦边球,这就给信息窃取、信息破坏者以可趁之机。

金融行业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对于金融风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关注点。

对于经营金融者来说,金融风险是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管理风险,尤其是信贷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的差异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或丧失所预期的利益的可能性。

所谓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或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信用风险,亦称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扩展资料:

金融风险管理过程:

金融风险的管理过程大致需要确立管理目标、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及处置等三个步骤:

(一)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在识别和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准备处置方案,以防止和减少损失,保证货币资金筹集和经营活动的稳健进行。

(二)金融风险的评价。金融风险评价是指包括对金融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衡量、选择各种处置风险的工具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1)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识别是指在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法对潜在的、显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的归类和实施全面的分析研究。

(2)风险衡量。是指对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损失范围、程度进行估计和衡量,并对不同程度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进行定量分析。

(3)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的选择。是指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根据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选择金融风险管理的各种工具并进行最优组合,并提出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这是作为金融风险评价的最重要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主要法规《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业银行法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 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金融专业对个人能力的要求

1.金融行业对人才素质道德的要求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社会影响大,客观上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金融行业特别要强调职业道德与服务观念,注重服务行业的礼仪形象。

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普遍认为,金融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是: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业务优良,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首先要热爱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勤动脑、多思考、摸实情、办实事、创实绩上下工夫,兢兢业业,对工作精益求精。其次,要遵纪守法,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同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作斗争,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三,必须诚实守信,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必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按规程办事,树立良好个人形象或集体形象,这是市场经济中的无形资产,是做人之本,竞争中的立身之本。第四,要做到业务优良。就是要刻苦学习现代金融知识,现代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法律知识,努力提高金融业务水平,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2.金融行业人才的技能需求

目前市场对金融人才的需求范围更广,未来的金融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需要多层次的金融人才。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市场化转型使得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融资决策和参与金融市场的需求急剧增加,因此对金融人才需求部门范围更广,进行宏观调控的中央银行,直接从事融资投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司、租赁公司等,问接从事融资投资的金融机构,如信用评估公司、信贷担保公司等,还有各类公司财务部门、理财咨询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的财务部门都成为金融人才的主要就业部门。

未来的金融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元化的。所谓“多元化”就是懂得要多,要广,不仅仅是银行、金融、保险,还包括政治、经济等等,还要有国际的视野,以适应现在全球化以及同国际接轨的信息时代。金融业人才须具备渊博的经济、法律知识,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相关知识,也要求金融业人才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具有优良职业操守、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

基本素质方面,金融行业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适应性。再好的专业人才,如果沟通能力欠缺,不能清楚地表达他想表达的信息,跟客户、跟同事、跟上下级说不清楚或者不能简捷地表述清楚,那他就不能有效地传达信息,无法有效地丁作。如果缺乏适应性,不能很快地融入新的集体和新的环境,总想凸显个性,那他就会有悖于金融企业固定的企业文化,很难获得工作上的认可。

专业素质方面,由于金融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证券化、复杂化、微观化的发展趋势,不同需求方的业务内容各不相同,因而对人才的要求各有特点,所需要的金融知识也更宽更高。比如作为宏观调控部门的中央银行需要的是熟悉金融法令与法规、能参与金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人才;商业银行需要的是懂管理、能够熟练进行业务操作、能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善营销、精于财务分析、能有效风险的人才;证券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必须懂得风险资产组合管理、股票的基础分析和技术析手段等必备的金融学知识外,还要懂得会计学、法学等知识;企业财务公司则需要通晓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具有现代金融营销意识,能根据企业微观财务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相应制定融资策略和目标的人。

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需要多层次的金融人才,不仅需要金融分析师、金融工程师、理财顾问、财务规划师、基金经理、精算师、产品开发人员等高层次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金融企业基层丁作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的金融人才,从事操作员、银行柜员等一线基础性工作。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一、刑法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第三方支付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4、众筹融资法规

5、互联网保险法规

6、互联网银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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